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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0信息来源: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字体:【

        浙江助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179家企业(名单附后),连续两年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局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查实,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2020年12月28日,我局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cjgj.huzhou.gov.cn/)发布了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告知上述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 上述企业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浙江助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179家营业执照的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将吊销的企业名单(附后)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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