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500307485073G/2022-00001 | 成文日期: | 2022-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太湖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省药监局印发了《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局(分局)、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请各区县局(分局)排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温湿度在线监测应用情况,督促尚未入网的企业于本月底完成对接。
请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于本月底前将药品储存温湿度 与省药监局的对接情况分别报告区县局和市局。
工作联系人:药品流通处 陈鍚鍚,2132918。
附件: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药监规〔2021〕7号)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6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