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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00307485073G/2022-00001 成文日期:   2022-0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无 发布机构: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温湿度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6 15: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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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太湖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省药监局印发了《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局(分局)、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请各区县局(分局)排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温湿度在线监测应用情况,督促尚未入网的企业于本月底完成对接。

请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于本月底前将药品储存温湿度 与省药监局的对接情况分别报告区县局和市局。

工作联系人:药品流通处 陈鍚鍚,2132918。

 

附件: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药监规〔2021〕7号)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6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1.温湿度监管系统企业入网信息登记表

附件2.药品温湿度在线监管工作注意事项

附件3.药品温湿度在线系统数据传输接口规范2.0

附件4.温湿度监管系统布局图上传要求

附件5.药品存储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监管端)简易操作手册

附件6.药品存储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企业端)简易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