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英文译名为Huzhou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标院)住所为湖州市青铜路218号。
第三条 市标院是经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标院开办资金10万元,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资。
第五条 市标院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收集、研究和管理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等信息资料工作,提供标准检索采集等技术服务。承担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提供标准制定、体系建设、项目评估论证、绩效评价等技术服务。承担 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和服务工作,提供信息的通报咨询等服务。承担标准、质量、认证认可等领域技术研究、咨询服务、培训和应用推广工作。承担商品条码、物品编码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举办单位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市标院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市标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局。
第八条 市标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市标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市标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市标院院长、副院长;
(三)审核(核准)市标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市标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市标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标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市标院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市标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市标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市标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全体会议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市标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市标院宗旨,维护市标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市标院所在党支部为事业单位联合党支部,内部建立党小组1个,设党小组长1名。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市标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院内通报,接受全院人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标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第十四条 市标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标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主持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市标院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九条 市标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条 市标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市标院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标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标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标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市标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市标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标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
(二)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三)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标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标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市标院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市标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市标院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是市标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标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标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市标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