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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民营经济发展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2-11-21信息来源: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民营经济发展中心挂湖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湖州市专利纠纷裁院牌子

湖州市民营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民营中心住所为湖州市青铜路218

第三条  民营中心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心开办资金10万元,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资。

第五条  民营中心宗旨业务范围:承担民营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利纠纷仲裁等相关政策研究、咨询、宣传等工作研究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开展信息与数据的收集分析,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参与指导全市民营企业发展与创新工作;为民营企业参与招商引资、技术交流合作、人才招引等活动提供服务。受理民营企业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并向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推送、指导等服务。为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维权援助;受理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承担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统计及研究分析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交流合作工作。提供知识产权快速维杖以及境内外维权援助等服务;完成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民营中心业务主管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营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民营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民营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权利

提出民营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

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管理民营中心干部人事;

审核核准民营中心章程草案

监督民营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民营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民营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民营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民营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民营中心发展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民营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全体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民营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民营中心宗旨,维护民营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  民营中心所在党支部为事业单位联合党支部,内部建立党小组1个,设党小组长1名。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民营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民营中心内部通报,接受民营中心全体人员的监督。

十三  民营中心事业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十四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十五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十六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民营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第十七条  民营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十八  民营中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十九  民营中心资产财务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民营中心负责业务运行等事宜,不承担行政职能,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十  民营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民营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  民营中心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十三  民营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民营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民营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民营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民营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民营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

(二)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三)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民营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民营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民营中心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三十条  民营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民营中心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三十二  本章程是民营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民营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民营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三  本章程由民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