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湖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消保委秘书处)住所为湖州市青铜路218号。
第三条 消保委秘书处是经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消保委秘书处开办资金10万元,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资。
第五条 消保委秘书处宗旨和业务范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并开展相关调查、鉴定、调解;支持消费者起诉、申请仲裁并对严重侵害行为予以披露,承担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和专家智库建设。
第六条 消保委秘书处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委秘书处接受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消保委秘书处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消保委秘书处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消保委秘书处“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权利:
(一)提出消保委秘书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消保委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核(核准)消保委秘书处章程草案;
(四)监督消保委秘书处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消保委秘书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消保委秘书处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消保委秘书处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消保委秘书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消保委秘书处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消保委秘书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消保委秘书处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消保委秘书处中心宗旨,维护消保委秘书处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消保委秘书处所在党支部为事业单位联合党支部,内部建立党小组1个,设党小组长1名。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消保委秘书处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消保委秘书处内通报,接受全体人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消保委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第十四条 消保委秘书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十五条 消保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主持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消保委秘书处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九条 消保委秘书处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条 消保委秘书处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消保委秘书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消保委秘书处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消保委秘书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消保委秘书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消保委秘书处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消保委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消保委秘书处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
(二)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三)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消保委秘书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消保委秘书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消保委秘书处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消保委秘书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消保委秘书处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是消保委秘书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消保委秘书处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消保委秘书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消保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