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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00307485073G/2022-00099 成文日期: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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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湖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湖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2-06-15 16: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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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湖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资金使用效益,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组织起草了《湖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组织研究,于621日(周二)前将书面盖章意见(扫描件)通过浙政钉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局。无意见也请书面盖章反馈。

 

联系人:知识产权发展处郑汝梅,电话:2159315

 

附件:湖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15

附件

湖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助力湖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精神,结合《湖州市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实现从量到质转变

1.提升专利创造质量。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聚焦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湖州市重点特色优势产业创新,探索布局高价值专利。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发明专利(同族专利限三个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奖励1600元和20000元奖励,补助金额每年递减25%,直至2025年全部取消。

2.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发挥商标在要素集聚、资源整合、提升产品附加值等方面的作用,提升湖州品牌竞争力。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的,给予每件奖励5万元;对首次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3.培育高价值专利产业集群和企业集群。加强重点产业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链供应链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强化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创新试点,鼓励创新主体联合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实施高价值培育,提升知识产权服务精准度和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对新建省级、国家级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运营中心)的,分别给予15万元和25万元奖励。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现从被动向主动转变

4.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鼓励各地积极争创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争取省知识产权保护激励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保护中心,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对新创建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试点的地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知识产权保护督查激励的地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建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企业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并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我市企业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并取得胜诉的,给予维权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超过30万元。

6.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深入推进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建设工程,推广贯彻省级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指导帮助企业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争创一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对新获批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20万元奖励。

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现从单一向综合转变

7.支持建立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联盟。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完成联盟设立、运行并完成省级备案的,给予联盟主体单位20万元资助。联盟主要开展产学研合作、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和企业微导航、发展知识产权产业化孵化体系等工作。

8.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推动知产资产转变,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企业以获得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并向银行贷款且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15%补助,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5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不予补助。

9.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向保险公司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资助,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开展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领域证券化工作。对通过符合要求的发行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的,最高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3.5%给予补贴支持,单个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11.实施专利导航机制。鼓励重点产业集群和特色支柱产业通过专利导航提升创新效率。对列入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20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国家级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配套支持;新设立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导航服务基地的,给予20万元资助。

12.促进专利转移转化。鼓励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对接,支持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对中小微企业获得非本市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专利许可、转让的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单个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受转让(被许可)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将专利许可(转让)给本地企业的,给予合同实际收取费用的5%资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争创知识产权荣誉。对年度内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金奖、省专利奖的第一权利人给予奖励。其中,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每件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每件30万元奖励;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每件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4.推动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和保护工程,发挥地理标志龙头企业的产业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发展地理标志产业化联合体,培育一批品质过硬、特色鲜明、惠农效应显著的地理标志品牌,助力乡村振兴,积极打造共同富裕绿色样本。对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新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15.推动知识产权标准化。鼓励行业、企业加强基础研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标准化试点,形成一批基础性、原创性知识产权成果并转化为标准。积极引导重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标准化战略,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带动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以提升湖州市优势产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作用。对获得省知识产权领域标准立项的,给予牵头单位5万元的奖励。

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实现从分散到集成转变

16.推动知识产权强国试点示范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对列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和示范的县域(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重点扶持。

17.推动知识产权强企建设。鼓励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加大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在省知识产权绩效评价结果获得优秀的,给予3万元奖励。

18.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成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依据浙江省《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 001- 2021)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信用管理办法》获得AA+A++级评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在我市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 001- 2021)获得AA+A++级评价,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9.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建设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培训、运营、评议、预警、导航等于一体的知识产权服务综合体,为权利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新建省、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试验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20.推进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坚持品牌指导服务站工作模式,推动品牌建设与当地经济工作深度融合,打通服务市场主体品牌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5万元的奖励。

21.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加大知识产权研究院、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面向大学生开展知识产权技能培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每年分别安排20万元用于知识产权研究院和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新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州市优秀发明人、突出发明人的分别给予1万元和2万元奖励。

五、附则

1.本政策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原《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企〔201257号)、《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二十三条政策>的通知》(湖市科发〔201330号)、《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利授权补助政策和申请条件的通知》(湖市科发〔201635号)、《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财企〔2014303号)同时废止。

2.本政策中除特定项目外,知识产权(科技)中介机构以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3.本政策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

4.本政策将根据国家和省政策的导向,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本政策所规定的补助和奖励均为市财政补助经费。

6.本政策第一条自202171日起执行,其他条款均从2021101日起执行。

        7.本政策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