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500307485073G/2023-00109 | 成文日期: | 2023-08-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个案的公平正义,根据市编办、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工作要求,,市局起草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5日。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吴林康 联系电话:0572-2523011
电子邮箱:503651650@qq.com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队、直属分局:
根据市编办、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对执法部门考核的要求,市局制定了《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涉及市场监管领域条款及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
2.《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涉及市场监管领域条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X月X日
附件1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涉及市场监管领域条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当制止经营场所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督促经营户保持摊位、店面整洁、卫生,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农贸市场举办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 违法事项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程度 | 处罚裁量基准 | 责令整改内容 |
1 | (湖州)对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当制止经营场所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当制止经营场所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督促经营户保持摊位、店面整洁、卫生,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垃圾。 |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农贸市场举办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市场环境卫生仍较差的,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处罚。 | 责令改正前置 |
一般 | 市场环境卫生仍较差,且群众投诉较多或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处罚。 | 责令改正前置 | ||||
从重 | 市场环境卫生差,且群众投诉多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处罚。 | 责令改正前置 |
附件2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第九条 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设置主板控制器密码等方式,影响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乘客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新安装的乘客电梯还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没有安装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第二款规定予以加装。
第十二条 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三)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布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信息、日常维护保养信息、应急救援电话、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
(四)对电梯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和日常巡查,并如实记录;
(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六)电梯因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使用的,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七)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八)对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九)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配合实施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合同进行维护保养,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
(二)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经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三)建立每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四)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
(六)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管理责任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维护保养单位名称、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变更信息。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维护保养单位信息或者变更信息。
第二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揽维护保养业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以设置主板控制器密码等方式,影响电梯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电梯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乘客电梯轿厢内没有实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的;
(二)新安装的乘客电梯未配置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
(三)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未加装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七项、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 违法事项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程度 | 处罚裁量基准 | 责令整改内容 |
1 | (湖州)对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以设置主板控制器密码等方式,影响电梯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 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设置主板控制器密码等方式,影响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 |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以设置主板控制器密码等方式,影响电梯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一般 | 处30000元以上70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
从重 | 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
2 | (湖州)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电梯管理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乘客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新安装的乘客电梯还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没有安装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第二款规定予以加装。 |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电梯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一般 | 处22000元以上38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
从重 | 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
3 | (湖州)对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二条 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六)电梯因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使用的,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九)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配合实施救援工作;全措施。 |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一般 | 处30000元以上70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
从重 | 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
4 | (湖州)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未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合同进行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合同进行维护保养,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 |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一般 | 处22000元以上38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
从重 | 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合同进行维护保养,履行下列义务:(二)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经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三)建立每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四)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六)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管理责任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七项、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
一般 | 处30000元以上70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
从重 | 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维护保养单位名称、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变更信息。 |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
一般 | 处16000元以上24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
从重 | 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前置 |
附件3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涉及市场监管领域条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十八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并对计价单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明码标价或者未对计价单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的,由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 违法事项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程度 | 处罚裁量基准 | 责令整改内容 | ||||
1 | (湖州)对乡村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明码标价或者未对计价单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的行政处罚 |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并对计价单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明码标价或者未对计价单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的,由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较小、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较大、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较大、且群众投诉较多或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近日,我局就《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分别向社会各界及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太湖新区分局征求意见。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太湖新区分局均无意见,未收到社会各界人士反馈意见。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