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500307485073G/2024-00038 | 成文日期: | 2024-04-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市监特〔2024〕104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太湖新区分局,市特检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采用“双随机+重点+信用监管”的方式,发挥“浙江特种设备在线”智慧监管作用,现将2024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下达如下。
一、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一)本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不少于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设备)总量的5%;
(二)列入重点单位名录的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覆盖率50%以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单位名录: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3.特种设备安全被投诉、举报较多,且查证属实的;
4.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南太湖新区市场监管分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局统一下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计划,现场常规监督检查由各区县局、南太湖新区分局组织实施,市特检院为区(县)安全监察机构常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四、监督检查要求
(一)全面落实,记录存档。各区(县)局、南太湖新区分局要大力推进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并结合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化情况,及时将符合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位纳入常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要使用规定文书,并留档备查;
(二)依规检查,严厉查处。监督检查发现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闭环处置,发现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特种设备执法机构,并做好监察与执法衔接;
(三)高质完成,及时通报。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工作应在11月底前完成。各区(县)局、南太湖新区分局,于11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通报报市局备案。联系人:许斌,联系电话:15158134025。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