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媒体聚焦
浙江安吉查处侵犯“数据产品”商业秘密案—— 点赞!高效保护数据权益
发布时间:2023-05-24信息来源: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字体:【


  中国知识产权报2023/5/24第9版


  通讯员 潘柏林 尹方平

  近日,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安吉县市场监管局)高效处理了一起“数据产品”商业秘密案件。某集团将一面写有“保护权益勇担当、捍卫公义为真理”的锦旗赠予该局,由衷感谢市场监管部门为高效保护“数据产品”商业秘密所做的工作。
  商业秘密遭遇侵犯
  据了解,该集团旗下电商平台公司研发运营“生意参谋”软件,该软件将平台内商品、交易、用户行为等后台数据进行加工,形成集商业预测、指标统计、数据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商业信息服务。平台商家在知晓并签署账号使用、数据使用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通过付费订购的方式,分级、分类、分权限查看相应数据信息。
  在经营中,该集团发现平台内的某经营者与第三方平台员工相互勾结,帮助第三方平台员工获取该平台上述关键商业信息,其行为造成了数据权益与竞争利益损害。2022年底,该集团向安吉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后,安吉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刻组织执法办案人员从软件功能研究、法律适用、线下核查、证据提取、现场查处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而细致的准备工作。
  经查明,安吉某公司于2022年6月为其在该平台开设的店铺订购了“生意参谋”市场洞察专业版软件。当事人在知晓并签署账号使用、数据使用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通过付费订购的方式查看相应数据信息。同时,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也开设了店铺,因需参与第三方平台组织的营销活动,遂与第三方平台员工建立了微信联系,并同意为其开通“生意参谋”子账号。第三方平台员工以登录子账号的方式,获取“生意参谋”内全部的数据信息,供其在经营活动中参考,以此争夺相同用户群体、攫取交易机会。
  基于调查事实,安吉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对第三方平台及涉事员工另案移送处理。
  抽丝剥茧查明事实
  该案的高效办结,获得了权利人的高度评价。为此,该集团特意向安吉县市场监管局赠送了锦旗。
  据安吉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陈文军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和说明,即商业秘密应属于商业信息,并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特点。该案中,“生意参谋”产品提供的信息内容,系其衍生数据上凝结的预测性、指数型、统计型等行业信息,以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形式记录,直观展现给特定行业人群;该衍生数据携带的信息密度、精度、深度,足以供使用人直接取得确定性的信息内容,因此,数据与信息具有同一性,属于商业信息。同时,该平台为保护商业数据,采取了与用户订立保密协议、建立管理和处罚体系、技术保护机制(实人认证、验证登录、不支持数据下载、禁止爬虫工具)等系列保密措施,故“生意参谋”产品中的信息具有较强的保密性特点。
  商业秘密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在该案立案前,权利人提交了初步证明材料,包括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保密措施、侵权人基本信息、侵权行为证据,我们对初步证明材料进行评估、研判,并安排人员进行排查摸底。在执法过程中,重点排查侵权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职务、工作单位)、侵权人使用的电子邮箱、QQ、聊天工具中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检查营销、人事、财务部门,搜集涉案员工的职务、薪资、岗位信息、业务洽谈记录、交易合同、资金往来、获利证明;重点询问侵权人之间的业务、交易往来情况,购买或者使用商业秘密产品的时间、数额、金额等,以此完成较为全面的证据收集和固定,保障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陈文军介绍。
  陈文军表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该案作为该县处理的首例侵犯“数据产品”商业秘密案件,为加快构建数据权益保障制度,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该案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社会影响大、业务覆盖广、受众群体多,通过此案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对指导企业正确认知商业秘密、提高保护意识、自觉依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具有重要意义。